郑捷伏法后 台湾社会更需修复
2014年5月21日台湾发生了骇人听闻的台北捷运郑捷无差别杀人案件,凶手郑捷在犯案后当场被逮捕,该案件也随即进入司法程序,台“最高法院”于历经第一、二审法院的审理后,在2016年4月22日以判决驳回郑捷之上诉,该案件在司法程序上即告定谳,“法务部长”依程序批准郑捷死刑之执行,并于5月10日执行郑捷的死刑。随后引起了岛内不同的反应,有民众予以肯定,认为司法已为被害人伸张正义,也有人认为执行过于仓促,程序过于草率,且太过于“针对性”。
美国在1960~1970年代曾有所谓“反精神科运动”,认为精神问题并非疾病,而是个人对于现代社会所反映的创伤,若社会能有效消弭种族歧视、贫富差距,实现正义等,将不会再有精神问题发生,虽然“反精神科运动”有太过于浪漫之嫌,而忽略了精神问题的确有其病理上的原因。但不可否认的,类似“郑捷捷运杀人事件”的重大刑案,往往存在着一些社会问题。为了避免此类不幸事件一再发生,或至少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,台当局必须要有系统地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归纳、研究,并进而从经济、教育、警政、司法、社福等方面多管齐下,方有可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。
在如郑捷杀人案件的不幸事件发生后,最大的损害当然是被害人及其家属,但此一行为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损害及严重冲击,为了修补因为犯罪所造成的损害,有论者提出 “修复式司法”的概念。相较于传统司法政策,“修复式司法”更重视人与人、人与社会之关系,由司法机关或社福团体促成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见面,进行深度交谈,让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能更相互地认识彼此,进而谅解、放下仇恨,以弥补或减少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。
有鉴于此,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也已经开始进行“修复式司法”制度的建置,并由“司法院”、“法务部”相互配合,以重建犯罪所破坏的秩序。但是,在郑捷捷运杀人案件定谳之后,法务部尚未进行类似措施,即依照程序执行郑捷的枪决,却未试图让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能相互地认识,进而谅解、放下仇恨,诚然不符“修复式司法”的精神,且台当局尚未剖析犯罪者及整个事件的原因。由于未能针对此类不幸事件的预防手段,导致目前的氛围依旧是纷纷扰扰。
其实郑捷事件造成多人伤亡,是件令台湾民众伤痛的事件。新当局将于5月20日就任,未来应致力建设台湾成为一个“安全社会”,同时建立让全台湾民众能信赖且兼顾被害人及被告人权的司法,此为当务之急。(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)
【中国时报】
责任编辑:黄杨